(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請人)的名義參加稅務行政復議活動,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復議活動。
(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參加稅務行政復議活動,超越代理權限所作的行為,對被代理人沒有法律效力。
(3)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參加復議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動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