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關於納稅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申請和提交前款規定的事項;
納稅期間,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預繳稅款,並在核定的延期內辦理匯算清繳。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