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假設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而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應得金額。計稅基礎等於未來的應稅收入。
3.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後續計量時,會計上的基本計量模式為“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稅務上的基本計量模式為“根據稅法計算確定的成本-累計折舊”。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主要來自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4.除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與初始確認時稅法規定的成本壹般不存在差異。在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中,會計和稅務的差異主要產生於無形資產是否需要攤銷和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擴展數據: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和其他資產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對於會計賬面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稱為資產的“計稅基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資產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