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壹”最初的源頭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它是指在交易中,賣家交付貨物,買家支付資金,同時賣家需向買家開具發票。“三流”是指的就是交易中的資金流、物流和票流。
壹家公司向另壹家公司出售商品,那麽這家公司既是銷售方,也是開票方,同時也是收款方;而購買方和付款方則是同樣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