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領取和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根據記賬、收款和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可分為承辦人、記賬人、典當行、領用人和使用人。
第二,印花稅的範圍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權利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三。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壹;
2、來料加工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憑證,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0.5‰;
5.記錄資金的賬簿,加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
(2)固定稅率
營業賬冊、權利、證照每張貼五元。
四、應繳印花稅的計算
1.比例稅率憑證的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的應納稅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其應繳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數量×固定稅率
3.對於業務賬簿記錄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05%
其他賬冊按張貼,每張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