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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註冊稅務師稅法(壹):印花稅處理大全

壹、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領取和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根據記賬、收款和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可分為承辦人、記賬人、典當行、領用人和使用人。

第二,印花稅的範圍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證書。

2、產權轉讓。

3.商業賬簿。

4.權利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三。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壹;

2、來料加工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憑證,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0.5‰;

5.記錄資金的賬簿,加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

(2)固定稅率

營業賬冊、權利、證照每張貼五元。

四、應繳印花稅的計算

1.比例稅率憑證的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的應納稅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其應繳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數量×固定稅率

3.對於業務賬簿記錄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05%

其他賬冊按張貼,每張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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