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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底稿管理標準的(二)清算審計業務類底稿主要底稿結構

清算審計目的是在采取恰當審計程序、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對清算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底稿應采取與年度報表審計類似的審定表,因行業沒有底稿標準,暫時規定采用通用審定表。

考慮到清算的目的是在非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清家底,要求核實資產狀況和負債狀況及所有者權益狀況,相應清算審計的目的也強調核實,審計方法應以逐項詳查為主,清算審計底稿也應相應附有翔實、充分、客觀的支持證據證明每壹項目的余額,包括詢證函、盤點表、對賬單等。審計調整事項應有充分適當的證據,在審計說明中,詳細描述審計調整原因。

對於往來賬,審定表“項目”中,應列明債務人或債務人名稱,不應以費用性質作為項目名稱,如“結算款”、“電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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