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要消除“近距離”盲區,把監督權關進制度的籠子。建立審計項目責任制,完善主要領導負主責、分管領導抓落實、審計組長抓實施、審計組廉政監督員督現場的監督責任制,確保全員全程接受監督。
建立審計監督巡察制,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動定期或隨機巡查,確保全方位、無盲區監督。建立審計項目回訪制,對審計過程中的個人廉潔、執法守法、效果影響等情況進行回訪,實施有效監督。
加強對審計人員監督方法
通過審前培訓、現場管理、效能督察等方式進壹步加強審計人員風險防控意識,嚴格落實審計執法要求,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審計工作情況和結果。
築牢“兩復核”風險防線,做好基礎復核工作,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的審核復核,把不完善、不規範、不準確的問題解決在審計項目現場結束之前。除涉及重大違法違紀等保密事項外,對每個審計事項的事實情況應根據實際需要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經辦、領導等各層級人員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