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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改為外貿企業流程稅務要看賬嗎

會看賬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要求,《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

生產企業變更為外貿企業,涉及到企業類型和退稅計算方法的變更。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後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註意!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應將批準變更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批準變更前已通過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免退稅的原始憑證。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應提前準備好《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表》及其他相關辦理資料,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軟件采集備案變更信息生成退(免)稅備案變更的電子申報數據。

具體操作:

登錄申報系統後,選擇備案向導—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點擊“增加”,其中“變更事項”選擇要變更的內容,點擊保存。

然後在備案變更向導的第二步打印申報表,第三步生成電子申報數據。

最後攜帶相關資料和電子申報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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