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的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發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