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如果發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後,則不能再享受免稅優惠。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五、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