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以貨抵債的物資,然後銷售物資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應當通過“庫存商品”科目以及“應收賬款”相關二級科目核算。
1、債務方發出抵賬物品時:
借:應付賬款——債權人名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債權方收到抵賬物品且取得對應發票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債務人名稱
稅款繳納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簡單來說,此項規定把“以物抵債”的情況,當做“銷售”來處理,這就需要繳納增值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