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租金、租賃發票只能在房產所在地開具。房屋租賃發票是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專門為房屋出租收入而設計開具的發票。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發票的申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交開具發票的申請。
從事出租、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