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
提交信息
(1)納稅人發票類型回執聯。
(2)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變更時提供)。
(4)加蓋發票專用章。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後,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取書。需要辦理擔保的,收取不超過1,000元的保證金或要求擔保人;如果失敗,將發出稅務事項通知。
(4)此事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
(五)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根據需要核定普通發票金額。
(6)提示納稅人在經營活動結束後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查驗和註銷手續。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