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按照下表規定的標準進行調整:
應稅所得率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本通知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範圍內,共同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應稅所得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