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法以國家稅收活動中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是規定國家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主要內容的差異
稅收程序法的內容主要包括稅收認定程序、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收爭議解決程序。
稅收實體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稅收主體、稅收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免稅等。
3.特征的差異
稅收程序運行時,其征收行為的實質和表現是統壹的;稅務程序的結果是做出納稅決定;稅務程序是壹種法定程序,主要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權時所遵循的程序;實施征收行為是征收主體的操作程序;是征收主體為了實現稅務主體的債權請求權而實施的征收行為。
稅收實體法的結構具有規範性和統壹性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稅種與稅收實體法壹壹對應,壹稅壹法;稅收要素的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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