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