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二)房屋位置發生變化的;(3)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4)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的,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