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內拖欠工資的處理如下: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勞動監察;
(2)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壹條
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試用期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