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入賬,而在稅務上作為銷售入賬,並確認收入進行納稅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企業有下列幾種業務的,應作為銷售處理:(1)將商品交付他人代銷;(二)代銷商品;(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五)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六)將自產和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七)以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進行投資;(8)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視同銷售與壹般會計處理差別不大,具體入賬方法如下:
借:應付職工款項(在建工程/應付股利/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需要註意的是,擁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的,不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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