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
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因職位特殊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5月218日發布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末,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公務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8、誠實、公正、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