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符合下列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的除外),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確認(備案);出口貨物已取得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在退稅申報期限內收匯;跨境電子商務的零售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購買出口貨物時已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相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相符。
(2)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向企業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模式代碼?9710?9810?)。參考適用的壹般貿易(海關監管模式代碼?0110?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貨物報關後實際離境;做財務方面的銷售;銷售對象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按期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