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關於發票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應當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