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推進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第二條“自2013 1年10月至2017 12年2月3 65438。七。本通知相關定義(二)圖書、報紙、期刊(即雜誌)的範圍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XI。書籍、報紙和雜誌。
圖書、報紙、雜誌是利用印刷技術按照原文的文字、圖片、線條印刷而成的紙制品。商品範圍包括:(1)書籍。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圖片,采用國際標準書號進行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銷售免稅圖書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