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合並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並企業彌補。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被合並企業的股東取得合並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免稅合並的情況是指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的收購價款中,如果非股權補價的公允價值低於股權賬面價值的15%.經稅務機關確認,被合並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資產所付出的成本,應按被合並企業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