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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相服務的合作協議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合並從稅收上來說,可劃分為“應稅合並”和“免稅合並”兩種形式。根據《企業重組與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辦法(試行)》(所得稅管理司,2008年)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有關規定,兩者劃分的條件主要是看合並方合並時支付給被合並方的代價是以現金為主,還是以股權為主。壹般來說以現金為主的是應稅合並,以股權為主的則是免稅合並。

應稅合並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並企業彌補。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被合並企業的股東取得合並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免稅合並的情況是指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的收購價款中,如果非股權補價的公允價值低於股權賬面價值的15%.經稅務機關確認,被合並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資產所付出的成本,應按被合並企業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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