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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納義務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征收,並自到期之日起15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下屬統壹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納稅義務人在本省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租收入、不動產出售和出租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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