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分類具體如下:
1、根據課稅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
2、根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享稅;
3、根據稅種在稅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稅和輔助稅;
4、以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實物稅和貨幣稅;
5、以征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根據計稅的標準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復合稅;
6、根據稅收和價格的組成關系,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壹般稅和目的稅,根據課稅客體,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壹稅和復合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