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征。
法律依據:《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減免額度和幅度的特殊規定:
(壹)省內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創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4-5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1000元當年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安置當年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四)農村家庭工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2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