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稅務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不貼或者少貼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稅收票證外,並可處以應補貼稅收票證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復使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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