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出票人、發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經濟活動和發票管理的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二十七條
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