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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不追繳稅款的原則

首先,正面回答

稅務局的收稅期限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五年。逃稅等。,則被無限期地追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詳細分析

法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意思是納稅人因疏忽大意未繳或少繳稅款,可在三五年內追責,並加收滯納金。這種情況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沒有異議,屬於國家既得利益,應該返還國庫。但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補繳和收稅,則不利於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也會給收稅人和被收稅人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該條規定既有利於法律的操作和實施,又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三、如何確定稅收回收期的時間?

1,征期起點;規定的補繳和追繳稅款、滯納金的期限,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將發函明確年度納稅申報期;

2.恢復期的最後期限;關於征收期限的期限,有三種觀點,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並不明確。

1,是以稅務檢查通知送達時間為準;

2.以稅務檢查工作底稿的簽署時間為準;

3.稅務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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