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稅收管理第二節賬簿和憑證管理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法律依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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