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張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總額不能達到的上限。
擴展數據:
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變更部分10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0996年9月30日啟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日,據部分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以[1995]193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在對企業使用10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進行嚴格管理後,10萬元版專用發票的使用量大幅減少,導致2010年專用發票積壓為緩解10萬元版專用發票庫存積壓,該局決定,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將10萬元版專用發票部分庫存改為10000元版和1000元版。現將10萬元版專用發票變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10萬元版專用發票的修訂方法和要求仍按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5]033號。印章的規格和字號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10萬元專用發票修改版只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範圍內使用。超出規定範圍使用的,無效,空白處加蓋“本省(市、區)無效使用”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