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偷稅、騙稅、抗稅、逾期不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補繳少繳或者未繳的稅款,並處以滯納金和罰款。
2.2000年,在“壹般預算收入科目”中設置4315“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下設“國稅部門其他罰沒收入”和“地稅部門其他罰沒收入”兩級。
3.地方稅務機關上繳的罰沒收入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上繳地方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