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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稅務部門要財務公司資料,法人公司銀行?

這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的稅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所有賬戶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賬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銀行賬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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