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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超過3年

可以繼續追征。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若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行為,則可以無限期的追繳。稅務機關在追征稅款的同時,還要追征滯納金。

壹、若單位自己發現少交稅後,應當在下月及時補交。對於已經及時補繳的情況不罰款,但要加收滯納金。

二、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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