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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的發展史

在稅務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務籌劃產生的標誌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壹案的發言,他說“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務籌劃第壹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務籌劃史的基礎判例。之後,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涉及稅務判例中,該案例成為經常引用的原則精神。

另壹重要判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壹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務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壹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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