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工作者為您解答:首先,我可以肯定的告訴妳,這份稅務處理決定書是無效的。處罰的程序是這樣的,首先,稅務部門應向納稅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企業的違法事實和擬處罰決定,同時納稅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納稅人受到後在3日之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述材料,否則視同放棄申述,3日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納稅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告知企業受到處罰的具體內容和金額,企業必須在受到該文書之日起15日之內交納罰款,同時,這15日內,被處罰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不提,則視為被處罰人放棄,同意交納罰款。
妳的這個例子中,稅務機關的處罰應該是出晚了,為了規避責任,則讓被處罰人簽訂以前的日期,當被處罰人按照稅務機關說的日期進行簽收後,則可以認為被處罰人早在08年11余額就受到了處罰決定,但到09年5月還沒有交納,被處罰人除需要交納罰款以外,還要交納滯納金(按日加收罰款1%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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