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協議;
(二)稅務代理的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記錄、各種財務報表、計算表、匯總表和檢查表;
(3)各種審計意見、鑒證報告、說明、報表等。由本所從事代理業務的人員出具;
(四)與委托人或稅務機關洽談委托業務時形成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等書面材料;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法律信息;
(六)其他有關代理業務的信息。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