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組織在設立稅務登記時,按照“多證合壹”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此事,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
(二)稅務登記變更
①變更納稅人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含變更主管稅務機關);
(三)改變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
(四)改變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五)改變產權關系;
6.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三)註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解散、破產或被撤銷;
②納稅人的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
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或產權關系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
(4)納稅人應當註銷稅務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