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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銷售預付款確認無法收回怎麽辦?

損失應進行處理,並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法院最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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