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
1.開票後,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紅色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
2.如果因錯誤或填寫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可在標記“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原發票。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買方沒有索要而失效,也應按填錯處理。
3.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的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填寫錯誤的,應單獨開具,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錯誤填寫無效”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