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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遺失稅務登記證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

所需材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復印件),聯系稅務機關認可的報社負責人即可!如果妳還需要什麽,負責報紙廣告的人會告訴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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