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市地方稅務登記機關書面報告,並在報刊上聲明遺失。
所需信息:
A.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並按要求公布申報表壹式兩份;
b .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的設立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的原件和壹份復印件;
D.出版報刊發票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適用形式
《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公布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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