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跨區變更需要攜帶的材料以當地稅務局所需要的資料為準,壹般來說基礎資料就是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