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黨章》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他將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