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會參考市場上同類型的產品價格,如果您產品的售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行業利潤率又沒有正當理由的,就算價格明顯偏低了。具體規定如下: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托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壹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未名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