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從上述可以分析,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壹般納稅人,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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