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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查封企業賬號需告知嗎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告知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並依法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采取凍結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會先給納稅人送達《稅收促使措施決定書》或者《強制執行決定書》,同時送開戶銀行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通知書》或《扣繳稅款通知書》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138bb0696595b338afbab333c555292a&term=%B6%B3%BD%E1%B4%E6%B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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