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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凍結的存款數額應當是

以應納稅款為上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物品範圍: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物品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①機動車輛、②金銀飾品、③古玩字畫、④豪華住宅或者⑤1處以外的住房;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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