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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發出銀行存款扣繳稅款通知書後,最長可以扣繳多久的稅款?

稅務機關發出銀行存款扣繳稅款通知書後,最長可以扣繳多久的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發出納稅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做好納稅督促工作,是認真落實《納稅服務規範(試行)》的重要內容。因此,稅務機關將做好稅款征收期後第壹天的催繳工作並及時發放給納稅人,落實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精神,推進和規範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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